一、认定的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提出严格的量化指标: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其中第一项是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其他四项都是对知晓程度的证明驰名商标取得的条件。除了符合注册的必备要件外,还应包含有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是享有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展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历史,可观的销售量,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当然所谓“公众”,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户晓。因为许多商品,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销售商经销。所以为公众所熟知,应理解为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二、认定机构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议定书于
一般地说,履行司法权的法院和履行行政权的国家商标局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上有所区别.
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是依据(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我国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权发生争议所处的不同阶段有权对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即,当争议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时,商标局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当争议商标处于已注册阶段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该规定确认了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司法审查、认定权。
我们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为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具体到我国,根据新《商标法》第5章及《规定》第4条,可以看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但应看到两者在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的区别。其中商标局采用行政程序,以主动(事前)认定和被动(事后)认定两种方式确认驰名商标;法院以司法程序、仅以被动认定的方式来确认驰名商标,而且商标局的确认是非终局性的,人民法院的确认则具有终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