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7 20:08:49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法国知名奢侈品“LV”、“LOUISVUITTON”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原告于今年1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称经上海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居住于静安区的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自2000年开始销售假冒“LV”、“LOUISVUITTON”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皮夹和配饰等商品。法国LV请求法院判令林氏夫妇及所经营的贸易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对此,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异议。但是,夫妇两人经营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原告要求被告林氏夫妇个人也承担赔偿责任不妥。
上海一中院判决中认定,被告夫妇和其经营的贸易公司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相应刑罚,故可认定三名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