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应小心 “老麻抄手”并非通用名称

  重庆人喜欢吃“老麻抄手”,但“老麻抄手”并非一个通用名称。因网站域名使用“老麻抄手”、网站店面装修菜单下的招牌中显示“老麻抄手”,重庆一家餐饮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老麻”商标权利人1万元。

  蒋女士在重庆渝北区拥有一家餐饮店。她说,“老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叫关丽华,其2003年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后来,她取得重庆市、四川省内独占使用“老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老麻”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去年8月,蒋女士将锐虎餐饮公司告上了法院,称锐虎餐饮公司对外宣传时,大量使用了“老麻”字样的标识,侵犯了“老麻”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

  锐虎餐饮公司辩称,“老麻抄手”属于行业的通用名称,使用“老麻抄手”对商标“老麻”不构成侵权。即使“老麻抄手”一开始不是通用名称,但经流传,目前已经属于行业通用名称。被告称,被告加盟中使用“渝记老麻抄手”注册商标和字号,与原告“老麻”商标不同,没有侵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到底“渝记老麻抄手”是否侵权?昨日,我们从重庆五中院了解到,法院判决锐虎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老麻抄手”的域名,停止在其网站中店面装修栏目下宣传使用其加盟商以“老麻抄手”作为餐馆、饭店招牌的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法院认为,“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中使用“老麻抄手”作为中文域名,并利用该网站宣传其“渝记老麻抄手”特许经营项目,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网站与“老麻”商标有联系,属于将与“老麻”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进行电子商务,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Tags: 老麻抄手  商标  
责任编辑:
Share: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