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称“中国驰名商标”“华之杰”铝材或为山东首例

  山东华之杰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杰铝材)伪称“华之杰”为“中国驰名商标”案昨日由德州市平原县立案查处,综合省内工商部门的信息,该案很可能是山东伪称“中国驰名商标”第一案。

  昨天下午,现场查处华之杰铝材济南总经销处后,济南市工商局市中分局又先后与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之杰)和该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工商部门取得联系,确认浙江“华之杰”在2008年经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今天上午,记者从浙江华之杰方面获知的消息印证了上述内容。2008年4月21日,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颁发给浙江华之杰《驰名商标证书》,确认该公司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华之杰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浙江华之杰方面工作人员今天再度向记者确认,该公司从来没有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华之杰”商标。

  今天上午,德州市平原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平原县工商执法人员在对华之杰铝材现场检查后,对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已进行立案。根据工作程序,该局接下来将召开专门的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对华之杰铝材的处理意见,随后,该局将根据评审会意见对华之杰铝材下发处罚决定书。

  平原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华之杰铝材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商标侵权,华之杰铝材将别人的商标用于产品包装,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二是伪称“中国驰名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山东省工商局商标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伪称“中国驰名商标”案件的处罚依据“相关规定不明确”,我省有地方工商部门咨询过类似问题,但没有处理结果的反馈。就该局掌握的案件信息来看,华之杰铝材伪称“中国驰名商标”案可能成为我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首起伪称驰名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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