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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冒充还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012-03-04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郭洪波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成都某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美未王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等调

 

  案情

 

  成都某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美未王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等调味品上。该商标为图形加文字组合,呈半圆形。但当事人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是“美味王子”字样,并标注了注册标记。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在其部分产品上使用这一商标标志。

 

  分歧

 

  成都市某工商局随即立案调查处理此事。在此案调查终结、移送核审机构核审时,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在该案应如何定性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核审机构则认为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注册的美未王子商标与其实际使用的美味王子商标,虽说只有一字之差,但已发生了质的变化,所以该案应定性为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核审机构则认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同原注册商标只是字形上的变化,是将原注册商标的笔划变成了一个“口”,只是形的变化而已,没有质的区别,故应定性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的,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这里的“自行改变”是指注册商标细微的改变,比如字体变化、对图形部分作细小调整等,原注册商标不发生质的变化。本案当事人在实际使用中将原注册商标的“未”改成了“味”,“美未”和“美味”两个词的意思截然不同。当事人将原注册商标美未王子改为美味王子使用,并加上了注册标记,这就构成了一件新的商标,应认定为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此外,美味王子这件商标在商标局的注册商标数据库中根本找不到,所以此案应定性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Tags:改变  注册商标  冒充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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