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留意到,每当一颗体育新星诞生,就被许多有心人看在眼里,抢注名人商标更似成了一门“无本生意”。2011年以来,网球运动员李娜在国际网坛上成功吹起“中国风”,其身价自然一涨再涨。
然而记者在国家商标网查询发现,仅2011年6、7月份,就有6个注册“李娜”作为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分别来自香港、湖北、山东等各地,所申请的商标分类集中在体育用品和服装类。
包括近期身价暴涨、被的华裔NBA球员林书豪,有媒体爆出其中文名早在两年前已被江苏无锡一家体育用品公司所注册。虽然该公司姓虞的老板解释,当初注册“林书豪”商标纯属一个带有预判性质的商业行为,没有恶意炒作等想法。
然而牟晋军律师指出,商标恶意抢注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将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或其它在先权利注册为自己商标的行为。
他认为:“从该商人自称注册‘林书豪’商标是‘出于一个带有预判性质的商业行为’来看,主观上其注册该商标似乎是以搭日后可能出名的林书豪的便车为目的,客观上其对于‘林书豪’三个字又不具备任何在先权利。结合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来看,基本上可以认为这是一起恶意抢注。”
此外,牟晋军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而根据第41条的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如果这是一起恶意抢注,林书豪可以通过上述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该商人将该商标实际使用,将来也完全可能出现类似‘美国乔丹告中国乔丹’这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