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张某(女)是一对夫妻,二人一起经营一家彩印厂,平时生意不错,生活小康。但是,因为他们的贪欲和侥幸心理而打破了原本平稳安逸的生活,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浙江吴兴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湖州文化部门每年都会给印刷厂进行专门的培训,教授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相应的注意点,提醒经营者们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也几次三番提醒广大经营者千万不可做违反法律的事情。王某夫妇经营的彩印厂也是受过培训的单位之一,但是在利益的诱导下,王某夫妇还是做起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事。
2008年,有位姓李的人找到王某夫妇,请他们帮助印刷“XX”注册商标标识10 000张。王某夫妇明知道这位姓李的客人没有“XX”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授权文书,但是想到近期生意难做,竞争激烈,如果放弃怪可惜,另外又想到,这么小的一个标识,应该也不会那么容易被查到,于是决定冒险一试,把生意接了下来,与客人谈妥条件后,答应为其生产。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久就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但是,利益熏心的两人不仅没有因行政处罚而停止做违法的事情,反而变本加厉,想通过继续冒险弥补损失,2010年间,王某夫妇又分别四次为客户非法制造三种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7 000张,盈利980元。
夫妻两人始终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到彩印厂在一次工商行政部门的依法检查之时再次被当场抓获,王某因出差在外而暂时躲过,回来后知道发生的事情后果严重,深知已躲不过去,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浙江吴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和张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不容你漠视和挑战,万万不能明知不可为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