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用苹果公司的iPhone拍下美景后,用手指透过多点触控(MULTI-TOUCH)在手机屏幕将照片放大、缩小,是智能型手机的一大卖点。苹果为攻占台湾市场,欲在台注册“MULTI-TOUCH”为商标,被智能财产局驳回后再提行政诉讼,法官认为触控是功能,不是商标,判苹果败诉。
    据传苹果公司的iPhone 5年底前将上市,让苹果迷引颈企盼,苹果在多国注册专利,更在美国控告我国手机大厂宏达电侵权,抢攻智能型手机市场的野心相当明显,更希望将多点触控注册为商标,确保苹果商品的市场。
    苹果主张,“MULTI-TOUCH”隐含“许多感动”的意思,是独创性商标,且他们在2007年注册音乐产品“IPOD TOUCH”为商标,表示消费者只要看见“TOUCH”就会联想到苹果公司。
    苹果表示,“MULTI-TOUCH”商标暗示他们公司的商品多样性,可用不同的触控方式控制,极具识别性。
    智产局则主张,多伦多大学于1982年发明多点触控屏幕,许多数码产品如计算机、电视屏幕或MP3都有触控功能;国内已有许多内含“TOUCH”的商标,并不代表看见此单字,就会联想到苹果公司。
    法官审理后认为,多点触控产品应用层面广,苹果公司产品功能介绍提到“MULTI-TOUCH屏幕”、“MULTI-TOUCH鼠标”等,代表多点触控只是功能,不是苹果主张的“暗示性”商标,,因此判决苹果公司败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