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式特色餐厅品牌蕉叶”之争一段时间以来甚嚣尘上,沪广两地多起诉讼令公众雾里看花。
作为当事双方,无论是餐饮服务类蕉叶咖喱屋及图”注册商标所有者亚洲蕉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亚洲蕉叶),抑或最早在内地市场将蕉叶”文字作为餐饮字号等商业标识进行运营的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蕉叶),均力求在消费者面前证明其对于泰式菜肴的一贯专注与正统。
针对于此,自2008年8月以来,双方阵营7次对垒公堂。根据目前已有司法判决或结果,蕉叶”被独享或共存这一命题的答案尚不明朗。但据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调查发现,根据其间双方证据的陈列,蕉叶”之争的喧哗表面之下尚隐藏着更深层次的事实与内容,这场诉争不仅表现为单纯的利益之争,亦是一场传统餐饮运营模式与资本扩张时代品牌运作模式的碰撞。
权利溯源:广州蕉叶字号使用在先 亚洲蕉叶商标注册在后
商标专用权与包含字号权的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之争是这场知识产权纠纷事件的核心。
第1459310号蕉叶(繁体)文字及图”注册商标是亚洲蕉叶方面依据的核心权利,籍此商标权利,亚洲蕉叶屡次向广州蕉叶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发难。
据介绍,该第1459310号注册商标原始申请人为一家名为蕉叶咖喱屋有限公司”的中国香港企业,该企业成立于1989年,亦在中国香港从事餐饮行业,其于1999年7月1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并于2000年10月14日获得确权。
第1459310号商标注册后,该中国香港企业并未将其在内地市场进行使用。直至2007年3月,该商标通过转让形式受让至亚洲蕉叶手中。7个月之后的10月10日,亚洲蕉叶将该注册商标以独占使用方式授权给杭州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蕉叶)在中国境内使用。
相比亚洲蕉叶方面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权,广州蕉叶则在内地市场拥有更长时间的将蕉叶”作为字号等商业标识的历史。广州蕉叶于2001年5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一片蕉叶图形的申请,于2002年10月7日取得第1949418号商标注册证。从成立伊始即将蕉叶”字号作为品牌标识标志的该企业,认为对于叶片图形和广州蕉叶文字组合”拥有的在先商业标识权利,系其对抗亚洲蕉叶前述商标专用权所始终坚持的权利依据。
据记者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罗定民是广州蕉叶的大股东,亦是这枝蕉叶”的创始人。自1985年起,该人士始涉足餐饮行业。1995年6月,其在广州麓湖路8号首层广视宾馆内开设广视宾馆蕉叶餐厅”,这是该人士首次以蕉叶”命名其餐厅名称。
1997年11月,由罗定民与另一自然人共同投资的广州市东山区蕉叶风味屋正式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该餐厅经营范围为东南亚风味菜式。而这家餐厅的字号名称与该餐厅的注册时间的结合,则被广州蕉叶视为其取得广州蕉叶”在先商业标识权的依据。据广州蕉叶公开的资料显示,1998年5月27日广州市东山区蕉叶风味屋即向商标局提出了蕉叶(繁体)文字及图”的申请,后因另一股东所在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撤回了对该商标的申请,而其申请时间要早于中国香港蕉叶咖喱屋有限公司第1459310号商标的申请时间。
此后至1999年6月,因场地租期将满,而另一投资人(同时为该餐厅法人代表)下落不明,在广州市环境监理所出具证明请有关部门给予原‘蕉叶风味屋’办理‘更名’和‘更换法人代表’等手续”的情况下,原东山区蕉叶风味屋与该餐厅场地所有人方面签订协议,将双方间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时间顺延至2002年12月。又经当地公安消防局对就包含以上信息进行确认,同时对其场地安全进行检查通过,并经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后,1999年8月26日,在广州麓湖路8号广视宾馆一楼原址上原经营场所成立了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2006年5月其注册地变更为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2楼。迄今,广州蕉叶广视店已持续经营16年。
合作渊源:既曾联手打造蕉叶” 又因理念分道扬镳
根据杭州市工商部门的相关信息显示,作为亚洲蕉叶在内地市场的商标独占被许可人,杭州蕉叶自2007年成立至2009年间,该企业经营额为零。但这并未妨碍亚洲蕉叶方面对于蕉叶”品牌在内地市场的资本化运作规划。据业内人士分析,正是由于亚洲蕉叶的该规划,既前期促成了其与广州蕉叶在2008年前后的合作计划,又因为该合作计划的最终流产,导致双方其后矛盾重重并兵戎相见。
据介绍,2008年1月,亚洲蕉叶引入了来自长安私人资本的5000万元投资。在此之前,其在内地商标独占被许可人杭州蕉叶以特许加盟方式在内地市场进行运营,并积累了一定现金流。在此背景下,亚洲蕉叶开始探寻对于广州蕉叶部分门店的收购可能。
根据亚洲蕉叶的公开说法,该公司2008年前后一度与广州蕉叶达成合作协议:亚洲蕉叶以4000万元现金加4000万元亚洲蕉叶的股权,收购广州蕉叶的5家门店。广州蕉叶拿到2000万元后,2008年提出了暂缓收购。
然而根据广州蕉叶方面的公开说法则是,这场收购案始于双方间一份标的为3000万元的口头协议,根据该协议,亚洲蕉叶拟以3000万元收购上海香港广场广州蕉叶分公司及金蒜头公司30%的股权。但亚洲蕉叶实际支付了1935万元之后再无投入(包括一张150万元空头支票),该收购方案终止。此后,广州蕉叶股东之一关奕声退还了全部款项。
为证明该事实,广州蕉叶方面亦向媒体公布了发生于2008年4月16日的此次退还款项的3张中国光大银行还款底单,分别涉及款项800万元、500万元和455万元。与此相对应,该公司还出示了来自亚洲蕉叶于2008年6月5日作出的催款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内容显示,亚洲蕉叶已于同年4月16日收到退回的股权转让款1755万元。
以该催款通知书对比亚洲蕉叶和广州蕉叶对该次合作计划的不同说法,双方其间就该次合作进行实际货币往来至多不高于1935万元。
据记者了解,2008年亚洲蕉叶向广州蕉叶发起的收购要约并非双方首次趋于合作方向的商业往来,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双方亦曾共同出资在北京成立三里屯亚洲蕉叶餐厅,项目投资额为1666万元,其中亚洲蕉叶出资850万元,广州蕉叶出资816万元,罗定民任副董事长。而该餐厅正是亚洲蕉叶在内地的首家门店。
2005年12月,亚洲蕉叶与广州蕉叶再次签订一份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该份协议涉及上述北京三里屯亚洲蕉叶餐厅以及双方间共同投资的另一家成都蕉叶”餐厅,双方拟通过该协议,将广州蕉叶在北京亚洲蕉叶餐厅中持有的50%股份作价816万元转让给亚洲蕉叶,亚洲蕉叶同时代其付400万元给成都蕉叶”投资方以归还早期代垫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均承认共同投资北京三里屯亚洲蕉叶餐厅的原因在于共同合作,合力推动‘广州蕉叶’作为全国最优秀的餐饮名牌,扩大发展乃至上市的目的”。即双方的意愿在于:借助广州蕉叶”已形成的高知名度,并以其为主体,进行深度合作发展。
既有前期的甜美蜜月,亦有后来的合作意向实施,但缘何最终合作破裂,双方迄今均仍无官方的统一说法。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经营策略上,亚洲蕉叶谋求以资本运作方式快速扩张,其倾向引入风险投资并发展特许加盟业态以迅速圈地;而广州蕉叶则一直以开设直营店方式稳扎稳打,以期最大化的单店回报率。而如此经营理念的背离,是导致二者难以相容的重要原因。
权利之争:杭州蕉叶发起侵权之诉 广州蕉叶予以逆向回击
亚洲蕉叶出现在内地市场即以资本运作方式联合这一市场中的泰式餐厅先行者广州蕉叶,并以推广、做大蕉叶”这一品牌为目的进行市场扩张。在与广州蕉叶渡过短暂蜜月期后,双方因经营理念不同”而分道扬镳,并在此后因知识产权冲突问题大动干戈。
围绕商标专用权与包含字号权的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之争这一核心,亚洲蕉叶在与广州蕉叶合作破裂不久的2008年8月,即拾起法律武器与后者展开另一领域内的往来——亚洲蕉叶在内地市场的商标独占被许可人杭州蕉叶,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广州蕉叶及其上海分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后以原告撤诉收场。如此之后,多起相关诉讼案件并起,蕉叶”之争一触即发。
多起诉讼之中,两起案件尤其引人瞩目:2009年12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受理的杭州蕉叶诉广州蕉叶关联企业上海金蒜头有限公司(下称金蒜头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以及2010年3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广州天河法院)受理的广州蕉叶诉杭州蕉叶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
上述两案被视为两方当事人作为攻防双方”展示各自权利基础而针锋相对的表现。
2009年12月浦东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最终在二审中以杭州蕉叶与金蒜头的公司达成和解而终结。
该案虽然终以和解收场,但杭州蕉叶并未就此罢手。今年4月,杭州蕉叶再次向浦东法院起诉金蒜头公司,称金蒜头公司没有履行其在调解书中承诺的停止侵权行为,并再次索赔50万元。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鉴于杭州蕉叶起诉后又撤诉的行为,使广州蕉叶在先使用的知名企业字号以及相关的知名服务标识的权利产生动摇,严重影响到广州蕉叶的生产经营活动。”广州蕉叶董事长罗定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此,2010年3月广州蕉叶向广州天河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诉。
同年11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广州蕉叶对蕉叶”字号的使用可以上溯至1997年11月20日,先于杭州蕉叶方商标权取得的时间2000年10月14日,杭州蕉叶关于广州蕉叶不享有在先权利的辩称没有依据。
法院同时认为,广州蕉叶在多年的经营中获得了大量荣誉称号,已成为经营东南亚风味餐饮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其在店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中使用广州蕉叶”简称,已得到公众和媒体的认可,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广州蕉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其没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也没有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还能有效地将其与同时存在的亚洲蕉叶”、杭州蕉叶”区分开来;而英文banana leaf”只是对蕉叶”的英文翻译,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广州蕉叶将其字号蕉叶”的英文翻译连同企业简称使用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广州蕉叶使用的商业标识中的广州蕉叶”及banana leaf”不侵犯杭州蕉叶独占使用的第1459310号商标权。
7月7日,杭州蕉叶就天河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业内人士指出,从双方展示的证据来看,广州蕉叶享有广州蕉叶”、banana leaf”在先使用权,亚洲蕉叶与广州蕉叶曾经合作的基础在于依靠广州蕉叶已有的知名品牌,进而深度推广与扩大,因此,广州蕉叶使用广州蕉叶”、banana leaf”的商业标识,是否构成消费者对其与亚洲蕉叶、杭州蕉叶的混淆与误认,消费者心中自有度衡。
面对看似纷繁复杂的商标官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商标法专家黄晖指出,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避免消费者混淆,我国的商标专用权来自注册,1993年引入服务商标注册时曾经有允许在先使用商标继续使用的规定,但对于之后开始使用的商标则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商标法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证明对方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也可以申请撤销。
纷纷扰扰的蕉叶”权利之争截至目前尚无定论。但事实上,二者之间纠纷的存在与延续正令蕉叶”这一知名特色餐饮品牌蒙受美誉度受损的伤害。因此,在厘清维系各自权利的事实基础的前提下及早明晰各自权利底线,不仅是两派蕉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当务之急,亦是维护消费者对于这一蕉叶”知名餐饮品牌信心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