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知名腕表厂商瑞士斯沃琪有限公司(下称斯沃琪公司)提起的斯沃雷琪”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以斯沃琪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斯沃琪公司的上诉要求,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裁定。
据介绍,因被异议商标持有人徐金土于2002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在商标注册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斯沃雷琪SWATRICH及图”商标,而遭遇斯沃琪公司异议。
在不服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后,斯沃琪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院,其诉称被异议商标有故意攀附其知名腕表商品商标SWATCH”的主观恶意嫌疑,商评委关于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的认定依据不足,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原维持异议商标注册之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认为,引证商标在异议商标注册之前未成为中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故原告主张被异议商标复制摹仿已形成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外,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也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斯沃琪公司委托代理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斯沃琪公司已经着手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