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徽省桐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诒东侵犯知识产权一案,桐城市法院日前就此作出一审判决,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金诒东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早在2006年,金诒东就曾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桐城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改过,再次重新犯罪。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金诒东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中国盐业总公司和中国盐业协会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先后6次擅自委托他人制造中盐”注册商标标识和碘盐证明”商标标识,共销售500克中盐”牌加碘粉碎洗涤盐包装袋61.47万条、350克中盐”牌精制碘盐包装膜23.47万余条,销售金额达15余万元。由于其同伙在非法销售过程中被人举报而案发,以至其另有中盐”牌精制碘盐包装膜17.5万条销售未遂。
另据桐城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此案公诉人王执斌介绍,食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安全,为突出打击效果,该院公诉部门在此案的审查公诉阶段,不就案办案,而是特地深入到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案发地召开现场会,以案释法,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