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法”大翻修 网拍a级货有罪

       立法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商标法修正案,明定业者利用网络、电子媒体贩卖仿冒品属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罚金。

  新法为避免仿冒品在市面流通,就算民众当初只是购买自用、或朋友赠送,并非因营利贩卖购入A级货,随后想利用网拍或跳蚤市场清掉换现金,最高仍可处一年徒刑、并处五万元罚金。

  日前曾发生有不肖业者贩卖四个爱马仕仿冒包,遭法院判赔二点五亿元的天价罚金,新法也修正了旧法赔偿金不合情理规定,删除五百倍下限规定,改为一千五百倍以下、由法官视个案妥切裁量。

  此次商标法修法”堪称大翻修,扩大定义了商标,除了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还新增动态、全像图、声音等,都可申请商标注册,像米高梅电影狮子吼片头、皮克斯动画调皮小台灯、各式手机的开机影音等都算;不过也作了些限缩,像是相同或近似国际组织、政府、公益团体的徽章、旗帜等,均不得注册为商标。

  至于气味能否申请为商标?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长”王美花日前曾表示,很多国家和地区还无法订定出标准,未来如有业者申请,智财局”将着手研拟行政命令,以处理气味审查部分。

  新法也明确定义了证明标章”,即可证明商品特定质量、原料、制造方法、产地等,藉以与其它商品区别的标识;至于何谓产地?立法说明举例,美浓粄条业者可申请美浓”作为产地证明标章,但台北”因无特定产地意涵,因此不准以台北”申请作为粄条产地标章;若无证明标章而使用者,可处三年徒刑、廿万元罚金。

  另外,新法为严防商标蟑螂”(利用大量抢先注册商标、伺机图牟利益者),也打破了商标法”的注册保护原则”,规定申请商标评定人应检附前三年的使用事证,以免有人以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撤销已长久使用且颇具规模的注册商标,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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