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中文译为剑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类商标日前在商标申请路上碰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以剑桥”为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的理由,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商标驳回复审裁定。
2006年4月,剑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剑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第5278405号CAMBRIDGESOFT”商标申请,申请注册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类别上。2009年5月,商标局以商标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驳回了该商标。剑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获支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桥公司诉称,其申请商标从整体上没有任何含义,不会造成公众对其服务来源的误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CAMBRIDGE”可译为剑桥”,为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而申请商标CAMBRIDGESOFT”作为一个整体,亦未形成其他明确的含义,因此,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