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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露露商标侵权纠纷案圆满解决

2011-04-01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高冠军 吴连才王金光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董事会日前发布公告,称根据承德市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董事会日前发布公告,称根据承德市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已于近日在承德市工商局办理更名手续,正式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此举标志着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商标侵权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露露股份是由露露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露露集团进行国有股权改革,将露露股份全部转让给浙江万向集团等3家公司。

    2010年12月23日,露露股份向承德市工商局投诉称:2006年11月1日,露露集团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将商标、专利、域名等无形资产转让给该公司。该集团还承诺在协议执行完毕后,不使用露露商标、专利、域名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当年12月10日,该集团再次承诺,在露露商标转让完成后的6个月内完成更名手续。

    2007年1月26日,协议正式生效。2008年3月10日,露露商标等相关无形资产过户手续全部完成。露露集团本应立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但该集团一直没有提交申请。至投诉时,该集团仍在授权凌源喜加喜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坡泉饮料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在食品、饮料类商品上使用露露集团”字样。露露股份请求承德市工商局依法撤销露露集团的企业名称登记,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对其擅自授权的情况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露露品牌形象。

    经承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露露股份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工商机关同时查明,2007年9月10日,时任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董事长的王某代表露露股份和露露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已在承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王某代表双方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决,但该集团授权他人使用露露集团标志的侵权行为与上述两份协议无关。在上述两份协议中,露露股份均未允许露露集团将露露集团标志授权给第三方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更未允许第三方模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

    2010年12月29日,承德市工商局向露露集团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终止所有合同或者协议,并根据露露股份投诉和请求,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该局同时向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上述企业30日内终止与露露集团签订的产品授权加工协议,90日内停止使用露露集团标志。承德市工商局还将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由来及处理意见向承德市政府进行汇报。承德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三点意见:露露集团立即停止对其他企业授权使用露露商标,对已授权的,即日起收回授权;露露集团这一企业名称立即更名,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名称;原露露集团公司立即召开董事会,抓紧研究落实。如今,随着露露集团更名,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商标侵权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Tags:圆满  露露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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