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公司)的中文主页上,“Mobil美孚”字样极为醒目,在该组合字样旁边标注的则是该公司红色“飞马”图形商标。日前,美孚公司就因为该图形商标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因是商评委今年3月22日裁定核准浙江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第2017838号“天马”图形商标注册。
  
    据了解,第2017838号商标系由天马公司前身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12类的汽车车身、汽车底盘、汽车电启动器等商品上。在该商标公告期内,美孚公司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其理由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美孚公司在先注册的“飞马”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内燃机上作为清洁、密封、防锈、防垢的化学物品和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相关联。天马公司则认为,其“天马”图形商标和美孚公司注册商标确实存在相似性,但两者核定使用的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后,商标局裁定美孚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了第2017838号商标注册。
  
    此后,美孚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称其“飞马”图形商标经在中国多年使用,已处于驰名状态,并且其还享有“飞马”图形在先著作权。今年3月22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称,在第2017838号商标申请日前,美孚公司并未在第12类汽车车身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飞马”图形商标或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商标,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美孚公司“飞马”商标在第2017838号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而且美孚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享有“飞马”图形在先的著作权,故裁定驳回美孚公司的异议复审请求。第2017838号商标则最终于6月21日取得注册。
  
    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美孚公司称,天马公司第2017838号商标与其“飞马”图形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并使用在类似或具有极大相关性的商品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天马公司注册该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犯了美孚公司的合法在先权利。此外,美孚公司还表示,其“飞马”图形商标在中国已被广泛使用并取得了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应予以特殊的跨类保护,还应受到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并以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
  
    该案尚未开庭进行审理。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