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乐天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香港乐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乐天公司)及另外两家企业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将于近日开庭进行审理。
据了解,乐天公司曾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获得了第999505号乐天”文字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权,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口香糖、巧克力等商品上。2008年末,乐天公司发现该案被告之一山东省临沂市三巧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一种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香港乐天”字样,而且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乐天公司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
据乐天公司诉称,该案3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均为方某,其中香港乐天公司于2008年10月在中国香港注册后并未从事实质生产经营活动。乐天公司称其乐天”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品牌木糖醇口香糖产品已成为国内知名商品。3被告未经其许可,就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并使用与其产品极为近似的产品包装装潢,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此种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悉,由于难以确定3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乐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