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6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东波威娜专业美容美发中心(以下简称东波威娜美容美发中心)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第三人是德国葳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葳娜公司)。
据悉,2001年2月12日,东波威娜美容美发中心申请注册第1774973号东波威娜”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的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上。2005年5月20日,葳娜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未予支持。2006年6月7日,葳娜公司又提出异议复审。经审理,商评委判定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葳娜公司引证其注册的第1204152、2017951号威娜WELLA”、威娜WELLA及图”商标在先在美发等服务上有一定的知名度,系争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美容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时,易使消费者将系争商标误认为是葳娜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推出的系列商标,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该案审理时,东波威娜美容美发中心称,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都含有威娜”两字,但系争商标是纯文字构成且东波”二字为商标的起首,东波威娜”与威娜WELLA”在文字构成和发音上区别较大,且第三人引证商标是中英文及图形的组合商标,并且在中英文读音上互为音译,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不构成近似。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