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宝莉商标案引纠纷 法院刊登判决说明


    2010年7月20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东嘉宝莉诉江西嘉宝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对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告。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江西嘉宝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书,在《广州日报》刊登了此则公告。

    广东嘉宝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涂料、油漆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而江西嘉宝莉科工贸有限公司则是一家从事木制品地板生产的企业。江西嘉宝莉在未经广东嘉宝莉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摹仿、翻译广东嘉宝莉名下嘉宝莉”商标的主体部分,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强化木地板、木门等商品上突出使用。

    2007年7月,广东嘉宝莉将江西嘉宝莉告上了法庭。一审判令江西嘉宝莉和香港嘉宝莉立即停止侵犯广东嘉宝莉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突出使用嘉宝莉”和相关标识,销毁带有上述标识的包装和宣传资料,赔偿广东嘉宝莉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在相关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停止使用并注销www.carpoly.net”域名。

    一审判决作出后,江西嘉宝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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