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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鞋店销售女鞋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商标权人损失人民币15000元。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山法院查明,2002年7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字母商标BELLE”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2004年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文字商标百丽”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2007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字母商标BeLLE”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
2009年9月22日,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董某、公证处工作人员莫某与丽华鞋业委托代理人肖某、刘某来到世界之窗地铁站附近的某外贸鞋店。肖某、刘某现场购得女鞋两双(其中百丽”鞋一双),当场取得收据一张。购物完毕后,对该店门面拍照2张。公证员即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制作了公证书。庭审中,现场拆开公证书所附包装盒封条,内有女式皮鞋一双。经查看,鞋内标有BELLE”商标。
法院认为,原告是商标BELLE”和商标BeLLE”的商标权人,在其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告销售的女鞋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经比对,前述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且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因此,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