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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爱尔兰企业波特卫斯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特卫斯特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第5163710号SAFEWELDER”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了解,波特卫斯特公司于2006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第5163710号SAFEWELDER”商标在第9类防辐射服装、防护面罩、潜水服和救生器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此后,波特卫斯特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第5163710号SAFEWELDER”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安全焊接工”,指定使用在防护面罩、护目镜等范围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消费对象,用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等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消费对象为安全焊接工”,从而可能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2008年9月,商评委驳回了波特卫斯特公司关于第5163710号SAFEWELDER”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波特卫斯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