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神舟”河南打官司

 一方是早于1990年注册的葡萄酒商标,一方是被誉为国酒”的茅台公司,因神舟”商标打起了官司。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神舟葡萄酒公司)状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公司)及郑州全兴盛事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1990年5月30日,河南省民权第二葡萄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神舟及图”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2001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2007年9月,该商标被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民权神舟葡萄酒公司。2002年4月,泸州市久发酒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神舟”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75395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2004年1月,该商标转让给北京神舟超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7年8月,民权葡萄酒公司发现贵州茅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茅台神舟系列酒上使用了神舟组合商标。由于贵州茅台公司在报刊上公开宣传在河南设立茅台神舟”酒的直销店,致使许多经销商及消费者认为民权神舟葡萄酒是假冒产品,并要求退货,给神舟”葡萄酒的销售造成了影响,故将贵州茅台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民权葡萄酒公司诉称:神舟”商标系民权葡萄酒公司经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民权葡萄酒公司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文字和图案,并在互联网和报纸上进行广告宣传,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拥有的商标专用权,给民权葡萄酒公司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召回全部已上市的侵权产品,销毁现存的侵权产品及包装、装潢,赔偿民权葡萄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被告贵州茅台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是经北京神州超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且第1753956号商标与第520013号商标所核准的使用类别也不同,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权葡萄酒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葡萄酒上取得了神舟及图”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民权葡萄酒公司神舟及图”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酒类,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因此为类似商品。第1753956号商标与第520013号商标文字及排列方式均相同,构成整体类似。又因贵州茅台公司在其生产的茅台神舟”系列酒上使用与民权葡萄酒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法院判决贵州茅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民权神舟葡萄酒公司第520013号神舟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民权神舟葡萄酒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郑州全兴盛事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民权神舟葡萄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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