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2012830号HONYO”商标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作为HONYO”商标注册申请人,增城市东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成为该案第三人。
据了解,东阳公司于2001年10月16日在第12类摩托车、轮胎等商品上申请HONYO”商标的注册。此后,本田株式会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东阳公司的HONYO”商标是对其在第12类摩托车、车辆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的第156865号HONDA”商标的复制模仿,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产生市场混淆及误认。
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则认为,HONYO”商标与HONDA”商标的后两个字母完全不同,整体外观、读音区别明显,且HONDA”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东阳公司的HONYO”商标准予核准注册。
同时,本田株式会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还称,东阳公司曾提交过多个与HONDA”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均被商标局驳回。在该案中,商评委的裁定违反了隔离对比原则,因为HONDA”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应适当放宽近似性判断的标准,HONYO”商标与HONDA”商标前3个字母相同,根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水平,应判定两商标为近似商标。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