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肥羊”商标异议三方北京对簿公堂

 
    因“小肥羊”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一案,二审于2010年4月29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对簿公堂。究竟最后谁将拥有调味品类的“小肥羊”注册商标,将等待已历时十年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作为第三人的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进行的审理中,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其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第二,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证据认定程序上有错误。在对被上诉人、上诉人所举证据的认定上均有程序上的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情,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再审或依法改判。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则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正确,理应予以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庭审后,当庭未做宣判,将择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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