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苏大姐”将“苏大姐”告上法院

   
    因为加盟期满未续约,重庆苏大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侵权将宁夏中卫市的苏大姐”火锅店告上法院。日前,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商标侵权案,依法判处被告张某停止侵犯重庆苏大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一次性赔偿重庆苏大姐”经济损失19510元。 

    2006年11月,原告重庆苏大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特许晁新平在宁夏中卫地区使用其苏大姐”商标经营火锅店至2009年9月17日。2008年11月被告张某从晁新平处受让火锅店继续经营,并且仍使用重庆苏大姐老火锅中卫店”门头招牌,在店内悬挂原告所获得的中华餐饮名店”、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火锅”、重庆名火锅”、重庆火锅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等荣誉铜牌,并在其门头招牌、订餐卡、发票专用章、意见卡等物件上使用苏大姐”商标。在此期间,被告与原告商议后续加盟事宜未果,原告重庆苏大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犯苏大姐”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特许加盟合同到期后,在没有续约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营同一种餐饮服务,并在该店的装潢上还使用了重庆苏大姐老火锅中卫店”的门头招牌和使用苏大姐”商标等,该行为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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