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金膜天在商标争议案中再次胜诉

   
    2010年1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了天津膜天膜与山东膜天商标争议案招金膜天胜诉的裁定书。 

    招金膜天在产品销售与市场开拓中,发现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与公司近似,构成侵权商标,遂于2001年3月对该公司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其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6月下达了招金膜天胜诉的裁定书。 

    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8年9月3日对被申请人——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1209698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为1998年9月21日,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而本案申请人于2008年9月3日才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已近十年之久,该时间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因此,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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