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盘”商标被裁定撤销注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2年10月18日,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公司”)对本公司拥有的第1509740号“优盘”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涉及第1509740号“优盘”商标的相关情况,本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第三项“诉讼和仲裁情况”的第3点“公司涉及的商标案件”(第1-1-320页)中予以披露。本公司于2010年4月6日收到商评委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委就华旗公司与本公司第1509740号“优盘”商标争议一案作出商评字2004第5569号重审第270号争议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争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路1号1502室
    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高新区高新南一道中国科技开发院孵化大楼六楼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18日,华旗公司对本公司拥有的第1509740号“优盘”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以争议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为理由请求商评委撤销本公司“优盘”商标;2004年10月13日,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04)第5569号《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就商评委2004年10月13日做出的商评字(2004)第5569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2月20日,本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评委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5569号《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由商评委就“优盘”商标争议一案进行重新审理。
    二、争议事项的裁定情况
    根据北京一中院判决,商评委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公司发出《商标评审案件举证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华旗公司于2003年8月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材料,向商评委一次性提交相反证据,我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向商评委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商评委经审理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裁定如下:
    对于本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补充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并对商评委原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5569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再次予以确认,认定1509704号“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
    本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次“优盘”商标被裁定撤销注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优盘”商标争议案件的相关诉讼及审查情况,已历时7年多,该争议案件已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在品牌宣传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公司一般同时使用“”商标、“朗科科技”名称及“优盘”商标。“优盘”商标被裁定撤销注册,对公司产品销售无重大影响。“优盘”商标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之一,已于2009年7月摊销完毕,目前在财务账面上价值为零。因此,本次公告的关于“优盘”商标被裁定撤销,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已决定就本次公告的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相关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四、备查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4第5569号重审第270号《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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