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首例夫妻争“无形资产”案一审判决,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归创造者所有。
    10日,收到佛山禅城法院一审判决书的陈永坚终于松了一口气,前妻要求分割他控股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请求被驳回。法院判决,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不能由夫妻共有。
    1983年7月25日,陈永坚(化名)与黄凤霞(化名)登记结婚。1995年3月23日,陈永坚独资开办了南海市联×凉果厂(下简称“凉果厂”),黄凤霞曾在该厂任职。1999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凉果厂注册登记了“联×”商标。2001年4月4日该厂注销。2001年8月8日,南海市联×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联×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陈永坚(出资比例占90%)和陈某(出资比例占10%),法人代表为陈永坚。2002年7月8日,“联×”商标经核准由凉果厂转给联×公司。
    在此期间,陈永坚和黄凤霞婚姻亮起红灯,两人于2001年11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做了约定。同年12月3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02年3月21日,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陈永坚补偿黄凤霞75万元。之后,陈永坚依约付款。
    2005年7月5日,两人因离婚财产纠纷诉至禅城法院。陈永坚请求法院处理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黄凤霞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联×”商标转让无效,该商标归自己所有。2006年5月,禅城法院判决驳回黄凤霞的反诉请求。黄凤霞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发回重审。重审中,陈永坚请求法院确认“联×”商标归自己所有,黄凤霞请求法院确认“联×”商标是两人共有的财产,商标转让无效。2008年4月,禅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联×公司对“联×”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对两人的诉讼请求都不予支持。黄凤霞上诉后,中院维持了原判。
    今年7月,黄凤霞就“联×”商标转让无效提起诉讼,将陈永坚和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确认商标属于陈永坚和黄凤霞共同所有,并索赔商标侵权赔偿费30万元。该案成为佛山首例夫妻争“无形资产”的案件。
    8月25日,该案在禅城法院开庭。日前,禅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双方共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利用智力成果创造的经济收益,属知识产权人所有。黄凤霞无证据证实其系“联×”商标的创造人,“联×”商标的人身权不属于黄凤霞,因此无权要求侵权赔偿。法院一审驳回黄凤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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