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数万元购买丰胸美容卡美容未见效果,消费者要求退卡美容公司却迟迟推拖,一怒之下,消费者将美容公司诉至法院。7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4年4月,41岁的迟女士在报刊上看到京都薇薇公司发布的丰胸美容广告后,购买了一张被告发售的面值为2万元人民币的VIP美容卡。直到该美容卡基本消费完毕后,被告在广告中所声称的丰胸效果也没有出现。在被告工作人员的解释和极力推荐下,原告又于2005年7月续交了4万元从被告处得到一张被告发售的面值为6万元人民币、卡号为043号的“至尊”会员卡。原告持“至尊”会员卡消费数次后,被告在广告中声称的丰胸效果还是迟迟没有出现,在此情况下,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卡的要求。被告多次声称会妥善解决有关问题,但时至今日,仍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
原告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1月3日发布并实施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发售会员卡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应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被告在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向广大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售会员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是一种非法的集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故被告未经批准向原告发售会员卡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同时,被告还对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告在广告中声称其“九宫通脉”第七代渗透性技术丰挺技术当场有效,但直到现在也没有产生任何效果。被告在发布的广告声称其拥有的“京都薇薇”为中国的著名品牌,而实际上早在2002年被告就因其“京都薇薇”商标涉嫌侵权被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目前被告的“京都薇薇”已经被依法撤销。被告以不具有任何丰胸功效的丰胸技术和涉嫌侵权的商标对原告做宣传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批准向原告发售会员卡的行为为无效行为,且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欺诈,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