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前“骑马挥杆运动员”几乎一模一样

 
    9月16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对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假冒T恤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下半年,“金双牛”承接到生产一批前胸绣有“骑马挥杆运动员”图案T恤衫的业务。因为交货时间比较急,老板李某把单子分给当地的其他4家服装公司。当年11月2日,当地工商部门在其中一家服装公司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批T恤衫涉嫌假冒POLO衫,便就地予以封存。

    第二天,李某在明知生产加工的T恤衫是假冒POLO衫的情况下,依然隐瞒真相,让其他3家企业继续生产。后来,这些企业又被工商部门陆续查封假冒POLO衫700多箱,计5万多件。

    为减少损失,心有不甘的李某伙同帮他代加工的一家服装企业的老板朱某,把工商部门就地封存的其中693箱T恤衫转移藏匿。部分T恤被朱某以每件8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广东客户,得货款20多万元。

    法院认为,该批被查封的T恤衫,前胸所绣图案与“波罗商标”的图案均为“骑马挥杆运动员”,两者无论马的整体姿态、马足的放置部位和空间,还是运动员的马及挥杆姿态和角度,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而且从案发之日起至今,“金双牛”没有提供其有权使用“波罗商标”的依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罚金19万元;李某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1万元。(记者竺逸超 通讯员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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