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主开了“客家伤心粉”店,而这个店名却引来官司,获得“客家伤心”商标权的林军(化名)认为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起诉到法院。昨日(18日),成都市中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宣判,一审认定被告胡平(化名)使用“客家伤心粉”的企业名称、“食尚伤心粉”的店招、销售的小吃,不构成对原告林军享有的“客家伤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6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内江市的林军获得“客家伤心”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豆类粗粉等第30类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2006年3月,林军再次获得核定“客家伤心”使用在自助餐厅等43类服务项目的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为10年。
而在2005年5月,经成都市温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胡平以“客家伤心粉店”名称,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审批手续。当年8月,胡平以“客家伤心粉”为字号名称取得工商核准登记,其后以“食尚伤心粉”作为店招,在当地经营小吃。2009年3月,胡平申请注销了“客家伤心粉”店。
林军得知后,以“客家伤心粉”为字号名称的经营行为侵犯了“客家伤心”注册商标专用权,将胡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胡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和林军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对中文“客家伤心”相关的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胡平以“客家伤心粉店”为名依法取得名称权,二者同样受法律保护。且被告是先于原告申请“客家伤心粉店”作为企业名称,应为善意,不具有攀附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同时,法院认为,被告胡平使用的店招为“食尚伤心粉”,字体为草书;而原告林军的注册商标为“客家伤心”,字体为隶书,二者在读音、字形、字体、含义上均明显不同,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在通常一般注意条件下对两者之间产生误认。所以,依法驳回了原告林军的诉讼请求。(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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