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始创于清代康熙58年(公元1719年),素以验光准确闻名于世。 “一层千镜专家楼”的吴良材汇聚了全市同行业的三分之一的高级验光技师,擅长解决各类疑难验配。 1993年10月, “吴良材”字号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 “中华老字号”。
1989年10月至2004年8月,吴良材眼镜公司在眼镜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三个 “吴良材”文字商标,其中注册在 “眼镜行服务”类的“吴良材”服务商标继2002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之后, 2004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12月,该注册商标被国家贸易部认定为 “中华老字号”。
当吴良材眼镜公司向全国市场开拓之时,却发现 “吴良材”三个字早已于1999年11月被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为了讨个说法,这场围绕着吴良材 “商标”与 “企业名称”争议的较量持续了四年。
怪象
遍地“吴良材”却非同根生
2005年,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发现 “吴良材”商标已于1999年11月被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而其原先的企业名称为苏州宝顺眼镜公司,致使不少消费者发生误认和混淆。
同时,经过调查后发现,“吴良材”被各地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的不单单只有在苏州,在扬州无锡也有。苏州吴良材公司甚至将 “吴良材”注册为域名,其加盟店公开在店门高悬苏州“吴良材”字号或店内悬挂苏州“吴良材”字号,消费者走进店内,都误认为与真正的百年老店“吴良材”有着特定的联系,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服务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随即,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向当地苏州市工商部门投诉,寻求行政维权支持,但当地工商部门作的答复是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先于 “吴良材”驰名商标的认定,对其要求撤销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企业名称的请求予以驳回。
上海吴良材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部门的答复,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撤销了苏州市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直至2007年,苏州市工商部门仍不给予任何答复。
争议
商标与企业名称碰撞暴制度漏洞
面对苏州市工商部门始终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场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到底该怎么办?
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的代理律师殷荣宝。
“关键是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殷律师指出: “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规定,企业名称是按照地域管理的,不具备排他性,不同地区的企业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称,只要注明行政区划即可。但商标具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利是两种平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发生冲突怎么办?有选择向工商部门投诉的,有选择司法救济的。而各地的处理结果往往各不相同,有的判令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有的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有的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当时解决此类冲突唯一可参照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的办法是予以制止。侵权制止了,但制止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怎么办?”
胜诉
迟来的正义见证法规的日益完善
2009年4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与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的 “吴良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审宣判,持续多年的苏州维权之路以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的一审胜诉而告终。法院判令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 “吴良材”字样。
在拿到这份迟来的判决书后,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以及此案代理律师等倍感欣慰。 “吴良材”维权四年,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近两年,最高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2007年发布的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发布的 《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公布的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关于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如何解决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应该说,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本案双方争议的解决起了很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这么说,本案的胜诉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完善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密不可分。
目前苏州吴良材已经提起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于近日公开开庭。
担忧
著名品牌该怎样来保护?
一个1989年就注册的 “吴良材”驰名商标,一个具有两百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排名第21位的百联集团旗下的知名企业,维权之路尚走得如此艰难,更何况其他一般的企业?
在消费领域,品牌、字号、商标就是产品的灵魂、企业的生命。每一个老字号都有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的历史,这些老字号经历了历史的风风雨雨,代代相传,它们的产品和服务经受过市场一次次的检验,屹立不败,促成众多消费者的消费定势和对老字号的认同意识及依赖感,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
如 “吴良材”这样的知名商业品牌、老字号,因其代表的产品和服务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进入市场后会给使用者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侵权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亦会使商品或企业驰名,因此频频遭遇侵权。
目前,对于著名品牌的保护,如老字号保护没有专门的、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殷荣宝律师建议:最好是将老字号尽快注册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并作为企业名称注册,这样一旦遭遇侵权,既可以依据《商标法》寻求法律保护,也可以依据 《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保护。另外要注意历史资料的收集和著名品牌的维护,这次,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的维权成功,与其拥有大量的历史资料和注意对 “吴良材”老字号的品牌维护密不可分。
权威声音
不能以制度漏洞来为“傍名牌”做掩护
近年来,我国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召开的 “商标与企业字号法律保护专家研讨会”上,众多知识产权专家纷纷指出这种 “搭便车”、 “傍名牌”的恶意行为不能以制度的漏洞来做掩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杨叶璇指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公布的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原则。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同时,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1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对于苏州市工商部门之前做出的 “驰名商标认定在后,企业名称变更在先”的认定,与会专家认为不能成立。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驰名商标是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以往的驰名商标认定可以表明在认定时该商标驰名,而完全不能说明认定前该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事实。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的问题,应当以1999年10月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注册时,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 “吴良材”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知晓的程度和影响为依据。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广良认为:在判断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变更为其现在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具有恶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 “吴良材”商标在本行业和当地以及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根据苏州与上海市两个城市近在咫尺、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作为老字号已经使用多年,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与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是同行业企业等因素,应当认为,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