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正王”是一种人体除臭剂,是地地道道的柳州产广西名牌产品。然而,这个有着20年悠久历史的“老字号”,却遭遇了一次“时髦”危机——“山寨”货“申正玉”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市场上。经过几番打假,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正玉”对侵犯“甲正王”的注册商标权表示歉意,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昨日记者了解到,第一笔赔款5000元已经支付。
外地突现“山寨版”
据南国今报报道,“甲正王”的生产厂家是柳州市中兴日用化工厂。据了解,早在1988年,该厂就投入生产“甲正王”,并于1992年申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8月。由于产品好用,“甲正王”的销路逐渐延伸至国内各地。
2006年,湖南省长沙市的经销商发现,当地市场出现了一种与“甲正王”包装非常相似的除臭产品“申正玉”,立即向广西柳州总部通报。
中兴日用工厂化工厂经对“申正玉”样品研究后,确定此产品在包装上完全模仿和抄袭“甲正王”。无论是从单字还是包装整体上看,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把“申正玉”误认为“甲正王”。“申正玉”明显侵犯了“甲正王”的注册商标权。
几番维权难“断根”
中兴日用化工厂感到问题严重,立即派出公司法律顾问、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剑军赶赴长沙打击“侵权者”。
“申正玉”的生产厂家是长沙市岳麓区芙蓉日用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芙蓉化工厂”)。韦剑军按照包装盒上的提示,向岳麓区工商局投诉。工商人员调查了芙蓉化工厂,发现对方具有营业执照,因此对“商标侵权”一说未下定论。
然而,细心的韦剑军还是发现了对方的“破绽”:没有生产许可证。随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芙蓉化工厂停止无证生产,并罚款3万元。
2007年,湖南省湘潭县的“甲正王”经销商又发现“申正玉”的身影。中兴日用化工厂再次派人到湖南。这一次,湘潭县工商局依法认定了芙蓉化工厂的“商标侵权”行为,认为两种产品的包装、装潢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芙蓉化工厂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罚款1.4万元。
但这并没有让侵权者停下生产“山寨版”的脚步。2008年4月,柳州市柳邕路一家百货经营部公开销售“申正玉”产品,中兴日用化工厂继续申请工商部门查处。这家百货经营部正在销售的300余盒“申正玉”产品最终被没收,并被处以罚款。
依法诉讼终“治本”
公司总部所在地都出现“山寨版”,这让中兴日用化工厂既感头痛,又看到解决问题的曙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侵权官司应在侵害行为发生地提起诉讼,以前如果到湖南打官司,费时费力;而此次柳州查获“申正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促使中兴日用化工厂下决心打一场维权官司。今年4月,该公司向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索赔。
据了解,芙蓉化工厂老板接到起诉状后,主动打来电话希望和解,并亲自赶到柳州,与中兴日用化工厂的代表谈判两天。在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的调解下,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芙蓉化工厂老板因侵犯中兴日用化工厂的“甲正王”注册商标权表示歉意,同意不再使用“申正玉”字号生产、销售与“甲正王”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也不再以含有“申正玉”内容的任何字体和形式申请商标注册,并保证不将“申正玉”字号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者注册。此外,芙蓉化工厂还需向中兴日用化工厂经济损失2万元,第一笔5000元已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