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汉李某认为,自己所购“梦娜”牌五分裤并没有获得驰名商标,而商家却将其标注为驰名商标,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将商家告上法庭。天津市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并没有虚假宣传进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一审驳回李某诉请。
已经退休的李某,于2008年3月,在本市一家超市购得一条标志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浙江梦娜针织袜业公司生产的“梦娜牌天鹅绒五分裤”,价值17.9元。
李某诉称,梦娜牌袜子是中国驰名商标,但这个牌子的五分裤并没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可超市却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属虚假标志、虚假宣传。此行为已对他构成欺诈,李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对此,超市则认为,该公司销售的“梦娜”天鹅绒五分裤具有合法标注,没超出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更不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问题。
河西法院审理后查明,“梦娜”是浙江梦娜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且是驰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袜、袜裤、婚纱等,“五分裤”属于袜裤范围。该商品没有超出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