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天明关于加强对知名商标保护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剑南春集团董事长乔天明建议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提高审查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尽量减少“合法注册的傍名牌”的出现。

    全国人大代表、剑南春集团董事长乔天明6日向网易财经公布了他本次两会即将提交的建议。乔天明本次一共将提交4个建议。以下是《关于加强对知名商标保护建议》的全文:

    关于加强对知名商标保护建议

    建议承办单位: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注册中商品类别制度的存在,决定了每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仅仅限于其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而不能禁止他人在其它类别上注册和使用该商标。

    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主要依赖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比如“锦竹”商标能否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注册,主要取决于商标审查员是否认为该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的“绵竹”构成近似,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构成了近似则“锦竹”商标的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审查员认为不构成近似,那么“锦竹”商标就获得了注册。

    鉴于以上商标注册中的类别制度和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的主观判断的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在不同类别上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相同类别上与知名商标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商标审查员主观上“锦竹”商标与“绵竹”商标在33类白酒上并不构成近似,因此在后的“锦竹”商标获得注册。

    而这些在后的注册商标一旦投入到实际的市场经营中,必然会同在先的已经知名的商标构成混淆,从而造成对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合法利益的侵害,尤其是当在后注册商标已经不符合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条件时,怎样保护在先知名商标的合法权利,目前已经出现了法律的真空,如第33类白酒上的“锦竹”商标是1984年注册的,至今已经有25年的注册时间,大大超出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争议的5年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在后注册的“锦竹”商标的实际使用造成了消费者与“绵竹”商标的混淆,从而侵犯了在先注册的“绵竹”商标的专用权,怎么去处理,对此现行的《商标法》是没有进行规定的,这就是法律的真空和漏洞。

    为此,建议:

    第一,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提高审查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尽量减少“合法注册的傍名牌”的出现。

    第二,加强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对实际使用中擅自改变注册商标使用类别、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样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第三,修改现行《商标法》,增加对实际使用中出现的注册商标之间相冲突又不符合商标争议条件时的处理规定。

    第四,修改现行《商标法》,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赋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注册商标之间冲突民事纠纷的职权,对依法认定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有权向商标注册机构发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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