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了两盘都撤诉 恶意诉讼嗦?

   因为一场商标权纠纷,一公司先后两次被对方告上法庭,但就在法院判决前,原告公司却两次选择了撤诉。被告公司认为对方的行为是“典型的恶意诉讼”,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对方推上被告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调查费等共计2万元。

  “恶意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法院的判决,而在于通过诉讼扰乱被告人正常的经营、生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称,恶意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危害很大,但并无相关法律进行界定和打击,建议完善。

  两次起诉两次撤诉

  2005年12月,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茨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四川川鼓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鼓公司”)告上法庭。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经理蔡承良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总局注册了“川鼓”这个商标,2005年2月,罗茨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辞职后,与他人合伙注册了川鼓公司,川鼓公司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公司名,让罗茨公司的不少客户以为两家是一家公司,给罗茨公司造成极大影响。

  接到法院传票后,川鼓公司聘请了律师,并搜集证据准备应诉。2006年11月,成都中院审理此案后还没有宣判,罗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蔡承良称,之所以撤诉,是因为他们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估计法院的判决很可能对他们不利,于是选择撤诉搜集足够证据后继续打官司。

  2007年6月,川鼓公司再次被罗茨公司以相同理由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前,罗茨公司再次撤诉。“这一次撤诉是因为我们的代理律师临时有事,开庭时只有我本人应诉,我们占了劣势。”

  反告对方恶意诉讼

  “对方这是典型的利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川鼓公司代理律师甘甜称,他们公司使用的商标是“蜀风”,公司名称里的川鼓意为“四川的鼓风机”,并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权。罗茨公司每次都不等法院作出是否侵权的判决就撤诉,实质上并不是为了解决纠纷,而是为了通过打官司给川鼓公司造成困扰。甘甜称,官司进行过程中,罗茨公司还对客户宣传商标权官司,导致不少客户以为川鼓公司没有商标保护,或以为是侵权产品,并以此为由取消订单,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由于法律中并没有恶意诉讼这个案由,我们只能向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罗茨公司。”

  对于“恶意诉讼”这个说法,蔡承良进行了否认,他称两次撤诉都事出有因,等他们搜集了足够的证据,还将继续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向客户宣扬官司的事,他称只是向两家公司讲述了川鼓公司不具备生产资质。据称,按照川鼓公司的工商登记,川鼓公司只是商贸型企业,并不具备生产资质。

  法学专家建议立法打击恶意诉讼

  “这是否是恶意诉讼,还要根据撤诉的理由等多方面来综合界定。”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告诉记者,恶意诉讼主要表现为反复起诉后又反复撤诉,或者为了很小的诉讼标的进行诉讼,再就是被告方已经表示愿意和解,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而原告方仍然采取坚持打官司等。

  “恶意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危害很大,但并无相关法律进行界定和打击。”王教授认为,恶意诉讼和普通的民事诉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恶意诉讼不是为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为了给被告人造成一定困扰,“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利益,更是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王教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界定,并对恶意诉讼的行为予以限制,比如让恶意诉讼方败诉,让其承担诉讼费用等。此外,还可追究恶意诉讼人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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