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合肥市包河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后,在合肥A酒店当场查获8瓶假茅台酒,酒店被罚8万元。罚完并没有了事,2月23日上午,A酒店被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贵州茅台)起诉侵犯商标权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此案是由工商部门对A酒店8瓶假茅台酒的查处引发的。去年5月,合肥市包河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在A酒店里查出8瓶53度假茅台。经调查,该酒店的假茅台共有60瓶,查获的8瓶是剩下的。60瓶假茅台是该酒店2007年10月从一家全国连锁的酒水批发公司进的货,每瓶进价470元。随后,工商部门对该酒店罚款8万元。工商部门查处时,贵州茅台对酒店的茅台进行了鉴定,确定为假酒。工商处罚完成后,贵州茅台以侵犯商标权将A酒店起诉到法庭,昨日(23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
A酒店的代理律师称,酒店也是受害者,进货渠道和进货单位都合法,有发票证明,60瓶茅台酒都作为内部使用,并没有销售赢利,工商部门已经作了处罚。贵州茅台应当起诉向酒店提供假酒的酒水批发公司。
贵州茅台的律师认为,酒店提供的进货发票并不能证明工商查获的8瓶假茅台的确实来源,工商部门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因此处罚过那家酒水批发公司。至于酒店说假茅台用于内部使用,没有对外销售赢利,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贵州茅台采取工商处罚谁就告谁的办法,符合《商标法》诉讼规定。此外,53度茅台在2007年时全国统一批发价是519元/瓶,而酒店进货的批发价是470元,酒店有明知假酒还使用的主观故意,构成侵犯。
贵州茅台昨天当庭提出50万元的赔偿要求,最终在法官的庭后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但均不愿透露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