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2 13:45:55
2005年,“天柱山”旅游商标被抢注后,引起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天柱山风景区管委会随即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了要求撤销抢注商标的争议申请,2007年又以新的理由再次提出争议申请。依据《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国家商评委认为:“天柱山”是国家4A级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的名称,经过当地20多年的开发建设,“天柱山”风景区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作为著名旅游风景区的名称属于公共资源,不应由某一个市场主体作为商标注册独占,为此撤销福建长泰公司在观光旅游等服务项目上注册的“天柱山”商标。
2026-05-07
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