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美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被许可使用本公司的“美的Midea图形”商标合同使用期限已满,本公司于 2008年10月30日与美的集团重新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本公司向美的集团按照其及其子公司使用被授权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3%计收商标许可使用费。
美的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美的集团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本公司与美的集团之间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商标许可使用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何享健先生、栗建伟先生、黄晓明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二、关联方介绍
美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佛山市顺德区,住所为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均为何享健先生,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其主营业务范围为:对制造业、商业进行投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投资顾问及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政策规定的专控、专营商品);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家电产品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工业产品设计。
根据美的集团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美的集团2007年度营业收入为479.21亿元,净利润为26.17亿元,2007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40.47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许可美的集团及其子公司使用本公司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美的Midea图形”商标。
四、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依据市场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一般定价原则,经协商确定,继续按照以往年度美的集团及其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定价原则,由本公司向美的集团及其下属单位按被授权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3%计收商标许可使用费。
五、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美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署日期:2008年1030日
1、甲方将已注册、使用的“美的Midea图形”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全部家电及相关商品上。
2、许可使用费按乙方及其子公司使用美的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3%计收。
3、乙方应于每一合同年度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将该年度的许可使用费支付给甲方。
4、许可使用的期限为三年,自 2008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其他主要协议条款:
1、许可使用方式为一般许可。乙方有权再许可给其下属子公司使用。
2、乙方应于每一合同年度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将该年度乙方及其子公司使用美的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书面数据如实提供给甲方进行确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查该数据的真实性,乙方及其子公司应予积极配合。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商标标识由乙方印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原则上不得许可 OEM关联厂家印制甲方商标标识,除非甲方给予乙方书面特别授权。
5、乙方应确保其再许可的子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并承诺对其子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美的集团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众多家电类产品已占据市场龙头或领先地位,继续许可美的集团及其子公司使用美的注册商标,可以有效维护美的品牌,增强美的品牌的市场美誉度与影响力,并为公司带来稳定的商标许可使用收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之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七、独立董事意见
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原则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