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唐宫”掐架 事出商标权

    案名:商标权侵权纠纷

   案由:2000年9月7日,山西赵女士注册了“唐宫”商标,2006年8月,已有多年经营历史的北京唐宫注册了“维华唐宫”商标。后者是否侵犯了前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同时间和地域注册的两个同音同字商标“唐宫”,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是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

   时间:2008年7月21日上午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山西“唐宫”发难北京“唐宫”

    山西临汾赵女士说,一直到2007年,自己才知道北京有个唐宫海鲜舫,而这个唐宫显然是侵犯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权的。

    1968年出生的赵女士创业史颇长。“多年来,我和丈夫一直从事餐饮和宾馆服务业,1988年创立‘唐宫’品牌,经苦心经营,已成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于是,赵女士以自己经营的临汾市唐宫酒楼为注册人,申请注册“唐宫”商标。2000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第1442691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唐宫”为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提供食宿旅馆,餐厅,饭店,汽车旅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

    赵女士介绍道,注册商标后,自己如虎添翼,在原经营基础上,开设了多家分店。目前在临汾有3家分店,在河北、陕西、内蒙均有分店。

    2006年1月7日,唐宫酒楼将“唐宫”商标转让给赵女士,因此现在“唐宫”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赵女士本人。2006和2007年,赵女士又分别成立了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和唐宫面来香厨师培训学校,以期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连锁企业。

    问题就是在此刻被发现的。“就在企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去年以来一些加盟商询问唐宫面来香与唐宫海鲜舫是否为同一企业,我们才知道被告唐宫海鲜舫的存在。”山西“唐宫”方面称,经过几次实地勘察,他们发现被告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等多处突出使用“唐宫”、“唐宫海鲜舫”等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侵犯了山西“唐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这样,山西“唐宫”把强大的诉讼对手——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北京“唐宫”:企业名称历史沿革明确

    作为一家在京城赫赫有名的海鲜类餐饮企业,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坚持自己在经营场所的牌匾、装饰、菜单、宣传资料中使用“唐宫海鲜舫”等文字,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法庭上,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首先陈述了自己的发展史:民族唐宫海鲜舫于2003年9月25日获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向在本公司就餐的客人零售烟、酒、包装饮料、包装食品。这是维华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在北京投资成立的第二家企业。维华公司在北京投资成立的第一家餐饮企业是北京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为2000年6月16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两家餐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某。

    民族唐宫海鲜舫表示,维华公司在内地投资餐饮企业之初,就确定了要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唐宫”字样。为此,在投资成立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之时,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在提交注册资料时,还提交了北京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使用唐宫海鲜舫字样的书面证明。此后,维华公司又相继投资成立了北京好苑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北京维华唐宫等公司。维华公司为更好地管理在北京、上海、东莞、深圳等地成立的带有唐宫字号的餐饮企业,除在2004年1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唐宫饮食集团有限公司(上述餐饮企业均为该集团属下的分店),又在2006年8月注册了“维华唐宫”商标。

    被告认为,由此可见,自己的企业名称有着明确的历史沿革。并且,在临汾市唐宫酒楼获得商标注册证前(2000年9月7日),北京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就已经获得了工商注册。

    庭审目击

    客人能否错认了“唐宫”

    在庭审中,双方举证和辩论的重点更多集中在“唐宫”名称的使用会不会造成误认混淆。山西“唐宫”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被告处的消费发票及被告使用的外卖包装、筷子袋、牙签袋、点心纸、照片等,以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多处突出使用“唐宫”文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民族唐宫海鲜舫则认为,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无关,海鲜舫“唐宫”字体的旁边都有英文,与原告注册商标证上的“唐宫”有显著区别。

    同样,对被告出示的证据二——北京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原告也认为没有任何证明力,“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但北京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本身也行使了侵权行为。”

    北京“唐宫”力图从五个方面来证明,自己对“唐宫”名称的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其一,北京“唐宫”提供餐饮服务的方式与渠道为坐商,显著区别于赵女士成立的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发展加盟企业的方式;其二,从所提供的餐饮服务来看,北京“唐宫”提供粤菜海鲜,而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山西面食为主导,以晋菜为配套的餐饮企业,两者在所提供的餐饮服务内容上差别很大;其三,从日常生活的经验规则可知,海鲜类的菜品在价格、档次、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上要明显区别于面食类及晋菜类;其四,从双方对“唐宫”字体的使用上看,赵女士商标注册证上的“唐宫”字体偏瘦,笔画较细,而北京唐宫所使用的“唐宫”字样,字体丰腴,笔画较粗,两个“唐宫”在字体上也存在较大区别;其五,北京“唐宫”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了要使用唐宫字样的想法。其是在香港唐宫饮食集团直接的管理下,以经营粤菜海鲜高档餐饮为主导,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服务业,在北京星级酒店承租场地,在北京饮食行业的认知度高于原告,不存在利用或损害原告商誉的故意。

    而原告山西“唐宫”则完全不认同这一点,“无论是什么样的酒店,都是可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双方使用的文字是相同的,无论外形如何变化,读音还是相同的。双方在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上都是完全相同的,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赵女士表示,自己会把这场商标权之战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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