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违法行为鲜有所闻。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情况变化、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信息咨讯传播方式的发展,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违法现象,开始引起国人注意和思考。概括而言,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违法行为,主要归结为七大类型:
一是违反市场经济正当竞争法律规定,通过商业贿赂开展不正当竞争,侵犯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
2005年5月,某医疗诊断设备类跨国公司(天津子公司)由于贿赂我国国有医院医生162万多美元的行为,被其母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2007年8月,某商业类跨国公司在华超市的7名经理级人员,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而被我国警方拘捕。在华跨国公司类似上述情况的案例,已发生多起。一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是因为贿赂作为一种“直接”和“有效”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具有极大杀伤力,可轻而易举击败那些仅依靠正当竞争手段、实力强大的市场竞争对手,因而为部分跨国公司所“青睐”。
有数据显示,中国在最近10年所调查的腐败案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另外,据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行业都存在,其形式也越来越隐蔽。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跨国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俨然已成为许多跨国公司竞争的法宝,跨国公司在华贿赂行为,正呈日益增多之势。商业贿赂行为轻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二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近,某在华跨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被发现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份而被媒体曝光。作为行业著名跨国公司,按说其产品信誉应高于一般企业,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质量问题呢?原因在于,许多在华的跨国公司对其产品质量,都实行“双重标准”,他们在本土都采用极高极严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向社会保证其产品不含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然而,为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一到中国他们就降低标准要求,忽视中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上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在华跨国公司形象遭受严重负面影响,长此以往,也必将损及跨国公司自身的长远根本利益。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触环保红线,侵犯中国生态利益。
2008年1月10日,四川省环保局通报了某跨国公司在华环境违法的调查处罚情况,明确要求该公司现有的六条生产线全部停产,所有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并不得对外排放。实际上,近年来在华跨国公司屡触环保红线的现象十分普遍,仅去年一年,国家就曾对环保问题重点突出的130多家在华跨国公司,进行过事后督察,但至今仍有3家公司不过关。
四是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无视、侵犯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近期某餐饮业在华跨国公司对兼职员工支付的工资,低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某著名体育运动鞋类跨国公司因存在使用童工现象而被曝光。近年来,在华外资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仅对广东省的外资企业所做的调查,其统计数字十分令人担忧:1/4的员工不能按月领取工资;50以上的工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62的工人一周工作7天;1/5的人经常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搔扰;半数以上的工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据《工人日报》报道,在广东某市外资企业打工的工人,仅1998年一年,就被机器切断10000只手掌或手指。在一些在华跨国公司里,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保障,常有得不到实现的情况发生。
五是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偷漏税现象严重。
近来,某化妆品类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因偷逃税款,被罚补交了8000多万元税款。据一位国税部门的负责人透露,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资企业,有60以上的企业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实际处于盈利状态。有调查显示,一些在华跨国公司千方百计利用非法手段,每年偷逃税款多达300亿元以上,跨国公司在华偷漏税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六是违反工会法阻挠建立工会,侵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
近期,某商贸流通类在华跨国公司发表声明,称该公司未建立工会并不违法,因为《中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建立工会须出于自愿而非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该公司公开拒绝建立工会。
实际上我国法律是以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最高原则,在华跨国公司如此声明,实质上是拒绝本地化和融入我国社会,有悖于我国立法精神,我国《工会法》第三条即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提供的《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显示,一些在华跨国公司阻挠建立工会的情况,十分突出。除上述未建立工会的公司外,不少在华经营多年的大型知名跨国公司,至今也未建立工会,甚至公开抵制、阻挠建立工会,严重侵害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鉴于以上情况,我国有关部门多次依据立法规定,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七是违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犯我国企业的合法专利权、商标权等,甚至处心积虑地“合法”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最近几年,我国中集集团、正泰集团等企业,均发生被在华跨国公司专利侵权案。再如某跨国公司恶意抢注中国海信集团“HiSense”商标纠纷案等。跨国公司或明或暗的侵权行为,为我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引起我国政府和企业对依法合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但当前我国企业在维护自己知识产权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跨国公司。据专家调查,从1990年代开始,在我国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就已开始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利用专利与技术标准等知识产权规定,在中国跑马圈地,布设雷区、陷阱,特别是根据中国对外公布的各个五年规划,提前向中国和其母国大量申请“合法”专利,以达到实现其长期独占专利权的目的,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每年花巨资,购买某些跨国公司的“专利使用权”。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内外恶意抢先申请注册我国企业可能使用的商标,其目的是实施所谓“积极”防御策略,提前控制我国企业即将进入的国内外市场,防止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使用惯有的商标或品牌去推广产品,从而增加我国企业开拓市场的营销成本,大大削弱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