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一农民史某获知自己注册的文字商标被
侵权后,毅然与侵权的这家全国知名农药生产企业打起了官司。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侵犯商标权案事实成立,农药生产企业
赔偿史某8万元。6月23日,记者获悉,史某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据了解,史某2004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屠龙刀”文字商标,注册商标类别为蚊香、杀虫剂、灭鼠剂、驱虫剂、卫生球等,有效期为10年。但江苏一家全国知名的农药生产企业从2004年12月19日开始生产“屠龙刀”牌杀虫剂。
2007年1月29日,湖南益阳市工商管理局赫山分局通过网上查对,发现这家企业的“屠龙刀”牌杀虫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其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这家企业罚款4.8万元。
今年5月,史某得知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后,在侵犯商标权企业所在地南京起诉这家企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企业赔偿史某经济损失8万元。□记者郭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