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1 00:52:06
楼房安装的是否是合同中所约定的“国际知名品牌”电梯?为此,业主和开发商争论不休,还争上了法庭。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2005年,胡先生购买了安徽安兴发展股份公司开发的长江中路CBD中央广场一套商品房。房屋交付后,胡先生以开发商安徽安兴发展股份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其中一项理由是,合同规定配备“国际知名品牌”高速电梯,但实际安装的“西子奥的斯”电梯,只是国产品牌,并非原装美国奥的斯。要求被告出示由专门的认证机构和评选委员会评审出具的“国际知名品牌”的权威认证书。
安兴公司反驳认为,“西子奥的斯”电梯就是国际知名品牌。所谓“国际知名品牌”目前并无正式的国际认证机构,它只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主观评判”,更不可能有国际知名品牌的证书。“西子奥的斯是美国跨国公司许可使用的商标品牌,本身就是国际知名品牌。”不能说中国制造的产品就不是国际知名品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电梯质量和性能无异议,合同规定装备“六台国际知名品牌高速电梯”属概念模糊且指代不清,不构成合同根本违约。据此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