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知名商品的商标名称在香港或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再在企业名后加注“授权”或“监制”等字样混淆视听,正在成为商标侵权的又一新手段。
记者采访了解到,面对此类侵权案件,法院在判决案件时,由于相关的法律依据缺乏明确解释,容易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不明确。
调查:服装品牌名“变”公司名
记者近日走访了昆明的一些繁华街区发现,所谓“阿玛尼”等国际知名品牌的“专营店”在大街上已经屡见不鲜了。这些“国际大品牌”为了向消费者表明自己的“正宗”,都在店面的显要位置摆放了一个授权代理的牌匾,上面除了中文外,还有外文说明。凭借“授权”或“监制”牌匾和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消费者。
据记者了解,1975年设计师阿玛尼和加莱奥蒂创办了自己的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意大利),并确立和注册了与设计师同名的阿玛尼商标,“乔治·阿玛尼”品牌的服饰正式诞生。上世纪80年代,阿玛尼开始扩充他的副线品牌,其副牌服装,则多以老鹰作为标志。而正装的乔治·阿玛尼系列服装价格都在万元以上。
然而记者发现在昆明小西门的一家也叫“阿玛尼”的服饰店店名上印着与国际知名阿玛尼服饰公司相似的商标。商标下用小字写着:“商标持有人:英国阿玛尼有限公司”,旁边还有连锁店的号码。而该企业的做法正是将正规的阿玛尼商标名称注册成了一个公司的名称,从而误导了消费者。记者调查发现,店里主要销售男式用品,包括有T恤、皮鞋、皮包等,价格都在几十元至两三百元之间。
一名刚从店内买完衣服出来的张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在买衣服时并没有认真地辨别这些服装究竟是否是真的“阿玛尼”的品牌服装。当得知这是冒名顶替仿冒的阿玛尼时他感觉到上当受骗了,认为该商家欺骗了他。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购物者中有近8成的人都感觉到了受到欺骗,但是在这部分人中很大一部分都表示由于消费金额不大,没有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不愿意通过相关途径对这种行为进行投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由于一些国家对于企业名称的申请采取登记制,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这一“方便”,将一些著名商标名注册成为自己公司商号,故意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再以这个公司的名义授权在我国开展代理业务。
该法官说,对于此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中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企业:“诉与不诉”的两难境地
尽管国家已有法律认定这种方式为侵权行为,但此种侵权手法,在国内很多地方仍被广泛“推广”,甚至一些星级酒店也成为他们的“阵地”,给被侵权的企业及国内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都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一位法官说,现在很多企业明知自己被侵权,但考虑到起诉风险,很多都“忍气吞声”。因为一旦在官司中败诉,可能会使自己原本辛苦创下的品牌丢掉市场,甚至“关门歇业”。所以,很多企业都没有将侵权企业告上法庭,这也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一位曾受过类似侵权手法危害的某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三强调不要将企业的名字公布于众,因为以前了解到很多企业都吃过类似的“哑巴亏”。他说,消费者的心理很脆弱,不论品牌是否正宗,如果一旦发现产品可能有假冒,会对所有产品都持排斥态度,这对企业的打击是巨大的。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侵权手段具有迷惑性,对被侵权企业的形象会产生很大影响。侵权企业打着别人辛苦创下的品牌,用假冒的产品打价格战。同时,还在各地公开寻找代理商。
专家:细化法律规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对于此种现象,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玉敏教授认为,这些企业之所以“大行其道”的原因,首先是明确指出此种做法为侵权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仅属于司法解释,没有像基本法或普通法那样在社会上有震慑力,很多企业、个人甚至执法人员对其不了解。
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企业在向执法部门反映时,个别执法人员竟认为,侵权的企业手续齐全,使用的企业名与知名商标相同是不矛盾的,不能构成侵权。
采访中,张教授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在判决此类案子时,法官存在较大的自由裁判权,同时,因为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张教授说,《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是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此解释对侵权行为没有明确说明。如规定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原则性法条。
张教授还告诉记者,必须让法律从根本上遏止这种侵权行为。同时,张教授还建议商家,应该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积极地通过法律和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