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将被处以5000 元至10 万元不等的罚款。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作出上述规定。
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方面,《条例》特别指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促进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公告,其经费由财政列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条例》,以下2 种情况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著名商标: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且属同行业的;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另外,如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可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请求。
《条例》明确: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该条例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并不在于对著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而在于促进我省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