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农家书屋系列标志作为官方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作为一项国家实施的公益性文化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已成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农家书屋工程的发展,树立农家书屋的整体形象,扩大农家书屋的社会影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设计了农家书屋系列标志,包括名称、标识和标牌。
为保护农家书屋标志的合法使用,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将农家书屋标志作为官方标志备案。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复函,确定农家书屋标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官方标志,已将该标识在商标局备案。自即日起,任何人将与该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将予以驳回;对未经授权使用的,新闻出版总署可请求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农家书屋系列标志作为官方标志备案,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农家书屋工程持续健康实施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