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一笔5万元的资金转到了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内,而付款方也是一家制药厂,其生产的一种抗菌素药名与利君公司的相同。随着这笔款的到账,一个牵扯两家制药厂的商标侵权诉讼,在历时两年的较量中,终于以利君公司的胜诉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6年3月,西安利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公司)在湖南省津市等地区药品销售市场,发现鸿宇集团大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生产的,标注“利君箭”牌抗生素类药品在销售。利君公司认为大连公司的行为对其药品注册商标“利君”、“利君沙”商标专用权构成严重侵犯,即委托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全权处理此案。
当年5月,经过调查核实,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投诉,认为利君公司是驰名全国的高科技、现代化制药企业,“利君”、“利君沙”商标属利君公司的药品注册商标,是国家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应受法律专有保护;大连公司“利君箭”牌药品和利君制药公司“利君”、“利君沙”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均为抗生素药品),其商标与“利君”、“利君沙”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有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药品与利君公司有联系的嫌疑。湖南省津市工商局接到利君制药公司投诉材料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认定大连公司“利君箭”药品属于侵权产品,当即对市场销售的药品进行了全面查处,并于2006年9月份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行政申诉的获胜,给利君公司极大鼓舞。2006年10月8日,利君制药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大连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11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利君公司坚持向津市工商局书面投诉时的理由,而被告大连制药公司则认为“利君箭”与利君制药公司的“利君”、“利君沙”商标不属于法律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同时其“利君箭”商标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正在审查之中,并向法庭提供了国家商标局关于“利君箭”商标申请注册的受理通知书一份。
法庭调查后,认定大连公司在药品上使用“利君箭”商标并在津市等地销售属客观事实;利君公司在药品上拥有“利君”、“利君沙”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并且“利君沙”商标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连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利君箭”商标在药品上的注册申请,但正在审查之中,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法院一审认为,大连制药公司用与利君公司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的产品上,已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对利君制药构成侵权。
基于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利君制药的诉讼请求。判决大连公司停止侵犯西安利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并采用书面形式向利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利君公司损失5万元,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大连公司承担。法院对该案判决后,大连公司未提出上诉。2007年底,利君制药公司会同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远赴大连,对该案生效判决进行了强制执行,为企业挽回了损失,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专家提醒: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律师刘朝晖,在此提醒各维权企业:对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而商标注册证书未做及时变更,造成现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不符的,会使维权民事主体资格出现障碍,从而给企业打击商标侵权,维护自身权益造成困难。因此,企业在商标维权过程中,权利的主张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当注意及时对证据的提取和保全。在选择维权途径时,既可直接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向工商机关投诉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侵权轻微,未造成较大损失,在双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建议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这样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如果在侵权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而被侵权人证据尚不充分,建议先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等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另外,专家还建议,权利人选择管辖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范围内,选择距自己较近的法院起诉,这样有利于减少维权成本。同时,应兼顾经济发展好的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商标案件专业性较强,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经济发达城市的法院大都能胜任这一客观要求。(记者宋志明 通讯员张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