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天津市一青年在互联网上将驰名商标“津酒”注册为域名,并欲高价出售。1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津酒公司“津酒”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津酒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h3t
天津市一青年在互联网上将驰名商标“津酒”注册为域名,并欲高价出售。1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津酒公司“津酒”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津酒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津酒公司诉称,2006年底,男青年卢某以高价转让为目的,注册与其公司商标相同文字的中文域名,此举妨碍了其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卢某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津酒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津酒”商标自20世纪70年代使用、1982年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来,持续使用时间近30年,并在国内外进行相关商标的保护性注册。被告卢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津酒”享有任何权益,又不能提供注册“津酒”域名的任何合法授权,其“津酒”域名主体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津酒”的模仿复制。被告卢某以转让为目的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注册后曾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且庭审中被告自认除注册“津酒”域名外,还注册了“科贸街”等域名,足以认定被告对涉案域名注册具有恶意。被告抢注涉案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津酒公司诉称,2006年底,男青年卢某以高价转让为目的,注册与其公司商标相同文字的中文域名,此举妨碍了其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卢某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津酒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津酒”商标自20世纪70年代使用、1982年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来,持续使用时间近30年,并在国内外进行相关商标的保护性注册。被告卢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津酒”享有任何权益,又不能提供注册“津酒”域名的任何合法授权,其“津酒”域名主体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津酒”的模仿复制。被告卢某以转让为目的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注册后曾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且庭审中被告自认除注册“津酒”域名外,还注册了“科贸街”等域名,足以认定被告对涉案域名注册具有恶意。被告抢注涉案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