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电影《投名状》的公映,“投名状”成了人们使用率较高的一个词语。古时就有一说,凡强人入伙,须纳“投名状”,意思是指一个人在进入黑道绿林时必须签订一份生死契约以表忠诚。所谓的“投名状”,实质是一种共同犯罪体的契约。这让我们联想到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颇为热门的“傍名牌”现象中演绎的另一类“投名状”。
何为“傍名牌”行为中的“投名状”现象?以合法掩盖非法,以契约对抗侵权。在香港等境外地区或内地注册一个含有他人知名字号和商标的企业名称,然后授权内地另一家企业生产或监制,这是“傍名牌”的主要手法。这些“傍名牌”的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往往都是一家人,左手握右手,所谓的授权或监制实质上是一个心知肚明的违法默认契约。这就是“傍名牌”之“投名状”的实质。
“傍名牌”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叫做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实质就是“借助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的市场信誉,通过搭便车,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本质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傍名牌”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演“投名状”,钻法律的空子,以契约等形式进行“合法”侵权,牟取不当利益。
打击“傍名牌”现象,首先要破“投名状”,揭去“李鬼”的画皮。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下发文件等方式,查处了一大批大要案件,对“傍名牌”现象的性质越查越明,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专项执法行动中明确了查处的原则和依据,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北京市高院近日针对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侵犯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首次明确针对“傍名牌”案件中的“投名状”提出“契约不能对抗侵权,侵权责任不能通过契约的方式来规避”的原则,从法理上对“投名状”的认识有了突破性进展。司法与行政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
合法登记注册,非法授权侵权使用,不正当竞争,不道德的交易……实践告诉我们,尽管客观分析如此明确,但如果要严格依照法律根除此类现象,其复杂程度和难度还是超乎想象。认识不统一,缺少统一规范,各级法院判决尺度不一;工商机关各部门之间也因协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异议,查处“傍名牌”尚未形成最有效的合力。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工商总局已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发挥整体职能作用,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进行综合治理。我们相信,认清本质,形成合力,“傍名牌”者上演的“投名状”反而会成为锁定其失信的“罪状”,“傍名牌”最终也会失去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