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北京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擅用自己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并损害了商品声誉。日前,“波蜜柚”生产商林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共计105000元。
原告林先生诉称,原告是知名商品“波蜜柚”柚子的生产商,并于2006年9月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波蜜柚”商标注册。为推广这一品牌,原告设置了大量的宣传、促销物品,其中包括产品的DM、促销操作台、宣传手册、附有“波蜜柚”标识的剥皮器以及销售时使用的挂旗、堆围、销售员工的服装等。通过原告持续的推广和宣传,“波蜜柚”柚子深受消费者喜爱,原告产品在北京地区的销量就达到1000吨,并在许多著名大型超市进行销售。但是不久纷纷有消费者向原告投诉其产品有质量问题,经查发现由被告提供的产品“菠蜜柚”擅自使用原告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原告的产品造成了极大的混淆。并在大型超市进行销售,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在全国的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0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