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标界反响强烈的中国水族“UV赤”商标之争日前有了最新进展。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UV赤”商标做出的撤销裁定,共鳞实业(深圳)公司(以下简称共鳞实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UV赤”不得注册商标。
在长达11页的判决书中,法院详细比对了原被告、第三人三方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UV”可作为英文Ultraviolet(意为:紫外线的、利用紫外线的)的缩写形式,共鳞公司对此亦未予否认,而是认为“UV”本身不是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商评委的裁定中所认定的是“UV赤虫”系业内普遍使用的一种工艺处理方法或者一定工艺处理的产品、“UV”系业内通用标识,而并未认定“UV”本身是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共鳞公司的上述主张属于无的放矢,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共鳞公司主张“赤虫”不是我国固有词汇,商评委的裁定有关“赤虫,又名红虫,血虫”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认为:众所周知,“赤”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是指红色,将“赤虫”理解观赏鱼饲料——“红虫”,并无牵强之处。
法院认定,争议商标“UV赤”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共鳞公司主张争议商标有显著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680号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维持。
获悉此结果,记者致电广东水族协会中其他从事红虫加工的企业老板,众人纷纷拍手称快,称法律是公平的。而共鳞实业方面的反应尚未可知,据知情人透露,共鳞很大可能会上诉。